(2017)豫080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侯红星与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红星,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435号原告:侯红星,男,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4289号。法定代表人:魏建新。被告:焦作市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颐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小二。被告: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北孔庄待九路。法定代表人:刘新建。原告侯红星与被告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红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侯红星负担。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