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复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培苓与吴世浩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姣,徐培苓,吴世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复2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郑春姣,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徐培苓,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被执行人:吴世浩,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复议申请人郑春姣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沪0118执异22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郑春姣以已与申请执行人徐培苓和被执行人吴世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郑春姣以已与相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春姣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朱志红审判员 张常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胡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