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连根与熠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连根,熠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6313号原告:罗连根,男,195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熠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号***幢***层***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周育。原告罗连根与被告熠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连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佳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