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6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平,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910号原告:何小平,男,汉族,1981年7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9号负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743146。法定代表人董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平与被告重庆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小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小平负担。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