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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姬利聪与刘应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利聪,刘应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661号原告:姬利聪,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被告:刘应林,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原告姬利聪与被告刘应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姬利聪2017年6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利聪在本案纠纷和解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利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姬利聪承担。审判员  杨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昊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