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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瑞发与沈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瑞发,沈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449号原告:潘瑞发,男,1977年10月11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沈建荣,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瑞发与被告沈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潘瑞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瑞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瑞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