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瑞发与沈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瑞发,沈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449号原告:潘瑞发,男,1977年10月11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沈建荣,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瑞发与被告沈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潘瑞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瑞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瑞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