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河北杜鹏皮革有限公司、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杜鹏皮革有限公司,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杜鹏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皮革城制革工业区富源大街南。法定代表人:杜新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朱泾村。法定代表人:冯永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杜鹏皮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20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停产。其名下的厂房及土地均抵押给案外人(银行),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52550元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2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峰审判员 徐小明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