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上海盈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朱佑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盈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朱佑兰,曹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23号申请人上海盈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佑兰,女,汉族,1950年3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曹颖,女,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上海盈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3月17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佑兰、曹颖银行存款人民币13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朱佑兰保全标的为1195万元、曹颖保全标的为133万元)。申请人上海盈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6月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盈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佑兰、曹颖银行存款人民币13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朱佑兰保全标的为1195万元、曹颖保全标的为13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