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87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成甫与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成甫,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7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冯成甫,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高军,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冯成甫与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军名下所有的车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军名下所有的皖BX7J**号丰田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