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19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永忠与庄兴财、陈明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忠,庄兴财,陈明珠,黄哲彬,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968号之二原告:刘永忠,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铭,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兴财,男,193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明珠,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第三人:黄哲彬,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南莲花新村工农区,第三人: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街物资大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3135196F。法定代表人魏传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劲,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传银,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福清市。原告刘永忠与被告庄兴财、陈明珠、第三人黄哲彬、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20元,均由原告刘永忠负担。审 判 长 陈细鹏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人民陪审员 卢晓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榕玲速 录 员 郑白如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