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曾伦彩与卢汉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伦彩,卢汉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12号原告:曾伦彩,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玲,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汉廷,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曾伦彩与被告卢汉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曾伦彩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伦彩与卢汉廷曾于2016年7月28日达成龙人调[2016]11号龙潭镇人民调解协议书,至2017年2月卢汉廷尚余赔偿款28000元未支付给曾伦彩。现卢汉廷已于2017年5月31日将剩余赔偿款28000元转账支付给曾伦彩,曾伦彩自愿放弃要求卢汉廷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曾伦彩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伦彩撤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计482.5元,由曾伦彩负担。审判员 陈 俊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