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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游化章、朱水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化章,朱水玉,郭雪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475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77701X。法定代表人:袁秀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剑,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游化章,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朱水玉(系游化章之妻),1990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郭雪萍,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化章、朱水玉、郭雪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阙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钟玉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