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纪博文与莱阳市公安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博文,莱阳市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108号原告:纪博文,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莱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国峰,该局局长。原告纪博文诉被告莱阳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博文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纪博文负担。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婷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