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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纪博文与莱阳市公安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博文,莱阳市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108号原告:纪博文,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莱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国峰,该局局长。原告纪博文诉被告莱阳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博文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纪博文负担。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婷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