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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37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