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牟长印、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长印,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314号申请人:牟长印,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28-14。法定代表人:陈兴。原告牟长印与被告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牟长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86691.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牟长印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牟长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86691.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