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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毛锡江、顾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毛锡江,顾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193号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华,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霞,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毛锡江,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博,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健,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26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