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邓爱军、温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爱军,温秋生,温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邓爱军,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温秋生,男,196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温翠华,女,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邓爱军诉温秋生、温翠华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温秋生、温翠华应支付申请人邓爱军案款30.3575元,承担执行费4453.62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30.35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温秋生、温翠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262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曾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