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立美贷款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立美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63号罪犯黄立美,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本科毕业,教师。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立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3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宣判后,黄立美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许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黄立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17日,黄立美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结婚证明诈骗禹州市华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9万元,赃款挥霍。案发后黄立美的亲属退还该公司20万元(其中包含1万元利息),征得该公司的谅解。罪犯黄立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立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立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