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家驹与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陈家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娄殿成,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陈家驹,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驹申请执行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珠镇东风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珠镇东风村委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异议双方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陈家驹、被执行人金珠镇东风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娄殿成到庭参加听证。本案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金珠镇东风村委会异议称: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统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200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以前发生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用于农户分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但分配给农户的比例不得高于80%。本意见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用全部用于农户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虽被全部征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按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东风村集体账户余额165,281元中的80%,计132,224.8元,应归五社全体社员分配,其余33,056.2元归集体所有。故金珠镇东风村委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7)吉0203执183号执行裁定书、(2017)吉0203执183号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于征地补偿款132,224.8元的冻结。申请执行人陈家驹辩称:我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我认为被法院冻结的165,281元是属于金珠镇东风村委会所有,而不是属于农民个人的,农民的补偿款已经发完了。我是2004年修的路,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据的是2009年颁布的文件。针对异议请求,异议人金珠镇东风村委会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一份,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征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归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执行人陈家驹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其是2004年修的路,上述文件是2009年颁布的。2、补偿款分配明细表一份,证明共有43户,153.5人,应领取补偿款合计132,214元,被查封的征地补偿款80%用于上述农户分配。申请执行人陈家驹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3、东风村5社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证明5社全体农民达成协议,按照人口分配安置费。申请执行人陈家驹对该证据有异议,因部分村民代表不了东风村全体村民。4、收据一份,证明东风村委会给经管站开具的收到2,563,706元征地补偿款的收据。申请执行人陈家驹对该证据无异议。针对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陈家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异议人金珠镇东风村委会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证据1,本院对该证据本身予以确认,但认为不能证明异议人要证明的问题;证据2、3,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要证明的问题;证据4,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查查明:原告陈家驹诉被告金珠镇东风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吉0203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东风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家驹工程款34.4万元;二、驳回原告陈家驹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其义务,原告陈家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吉0203执183号执行裁定:“冻结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在龙潭区金珠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补偿款165,281.00元。送达后,被执行人金珠镇东风村委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7)吉0203执183号执行裁定书、(2017)吉0203执183号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于征地补偿款132,224.8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异议人金珠镇东风村委会提供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虽被全部征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异议人金珠镇东风村委会在异议听证审查中自认收到2,563,706元征地补偿款,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563,706元征地补偿款中应有512,741.2元留归异议人金珠镇东风村委会,法院冻结的165,281元是属于异议人金珠镇东风村委会的款项,(2017)吉0203执183号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金珠镇东风村委会提出的撤销(2017)吉0203执183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于征地补偿款132,224.8元冻结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洪伟审 判 员 邓 玮审 判 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单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