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矿玲、邵中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矿玲,邵中伦,邵耀南,马学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矿玲,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军,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悠然,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中伦,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邵泽华,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邵中伦之子。委托代理人梁志峰,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邵耀南,男,194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田永红,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向阳,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学军,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牛矿玲、上诉人邵中伦、上诉人邵耀南、上诉人马学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各上诉人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