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盛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赵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盛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278号原告:内蒙古盛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高晓亮,各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倩云,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帅,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盛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盛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盛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内蒙古盛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