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丽钦与郑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钦,郑成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3043号原告:李丽钦,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郑成香,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李丽钦诉被告郑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成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丽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郑成香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下同)。事实和理由:李丽钦与郑成香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8日,郑成香以资金周转紧张向李丽钦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8%。2015年1月9日又向李丽钦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8%,2015年2月23日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8%,郑成香分别出具了借条三张,经李丽钦多次向郑成香催讨,但郑成香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请求法院判令郑成香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郑成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丽钦与郑成香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月9日和2015年2月23日郑成香分别向李丽钦借款10万元、5万元和15万元,郑成香分别出具出具了借条三张,约定月利率均为1.8%。后经多次催讨,郑成香拒不偿还借款。本院认为,郑成香向李丽钦借款的事实有郑成香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借贷关系违法,为此郑成香应负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对此李丽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成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李丽钦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其中本金10万元自2014年11月18日起计,本金5万元自2015年1月9日起计,本金15万元自2015年2月23日起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9元,由郑成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岚芳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人民陪审员 丁秀娥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