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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2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508号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阳光时代广场南恒茂大厦020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被告:王某2,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计13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