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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南华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号。法定代表人宋俊才,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茶庵村张家港*号。法定代表人潘鸿,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华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7)鄂0591民初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华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履行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的“湖北悦和创业投资公司办公楼铝合金窗”工程项目中,因上诉人河南华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完全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产生诉争,其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不动产纠纷,被上诉人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