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8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8032号原告周某,男,1966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乔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周某与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1日,被告乔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乔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1日,被告乔某向原告周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到周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整,于2014年11月21日前还清,借款人:乔某,2014年10月21日”此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乔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乔某为原告周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原告周某要求被告乔某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乔某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周某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井艳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齐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