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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岳鹏、迁西县老友铁选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鹏,迁西县老友铁选厂,王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04执异8号案外人(异议人):王庆亮,��,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案外人(异议人):王艳净,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岳鹏,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执行人:迁西县老友铁选厂,组织机构代码762056588,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渔户寨乡青山口村。法定代表人王连福,职务厂长。被执行人王连福,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唐山市迁西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鹏与被执行人迁西县老友铁选厂、王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庆亮、王艳净2017年5月22日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迁西县海德花园15号楼2单元601室楼房一套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楼进行评估、拍卖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异议人)王庆亮、王艳净称,岳鹏申请执行迁西县老友铁迁厂,王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强制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28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古执字第36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迁西县海德花园15号楼2单元601室楼房一套;2017年5月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17)冀02恢执1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登记在王连福名下的位于迁安市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海德花园15号楼2单元601室楼房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对执行局作出的上述裁定提出异议申请,理由如下:一、本案中王连福的借款用于迁西县老友铁选厂经营使用,真正的债务人是迁西县老友铁选厂而非王连福个人,故法院执行的真正债务人是迁西老友铁选厂。另外,铁选厂虽然登记为独资企业但实际上是多人合伙经营���有合伙经营签订的协议。退一万步讲,即使执行铁选厂的经营者也应该是实际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承担,而非王连福个人承担。二、古冶区人民法院查封的登记在王连福名下的位于唐山市迁西县海德花园15号楼2单元601室楼房,并非王连福个人财产,该套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申请人王庆亮系被执行人王连福长子,王艳净系被执行人王连福长女,二申请人及其母亲与被执行人王连福共同居住在被查封的房屋内,且自购房之日起申请人王庆亮每月将房屋贷款以现金的方式存到王连福名下还房贷的工商银行卡上直至2012年。2012年至今房屋贷款由申请人王艳净以转账等方式进行偿还,转账卡号为申请人名下的62×××等多张银行卡。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执行局查封、评估、拍卖迁西县海德花园15号楼2单元601室楼房一套,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套房屋是家庭共���财产并不是王连福的个人财产,故此,申请人要求法院终止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恢执18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位于迁西县海德花园15号楼2单元601室楼房一套的查封、评估、拍卖。案外人(异议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合股经营协议(甲方:迁西县老友铁选厂王连福、王连芝。乙方:侯小民、张月营、李万华)复印件。本院查明,原告岳鹏与被告迁西县老友铁迁厂、王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2)古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迁西县老友铁选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鹏借款50000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从2011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按本判决规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王连福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迁西县老友铁选厂及被告王连福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迁西县老友铁选厂、王连福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鹏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号为(2012)古执字第364号。2012年9月4日,古冶区人民法院向王连福下达(2012)古执字第364号报告财产令。2012年9月20日,古冶区人民法院向迁西县铁选厂、王连福下达(2012)古执字第364号执行令。2012年9月20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古执字第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连福所有的位于迁西县兴城镇海德花园15楼2门601室房产档案手续,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赠与、买���等转移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两年。本院于同日向迁西县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2012)古执字第3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年10月11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古执字第364执行裁定书,本院于同日向迁西县房屋产权监理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上述查封房产)。2014年9月19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古执字第364号执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连福所有的位于迁西县海德花园15楼2门601室房产档案手续。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房产抵押、赠与、转让等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查封时间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本院于同日向迁西县房屋产权监理所下达(2012)古执字第3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年9月19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古执字第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连福所有的位于迁西县兴城镇海德花园15楼2门601房产档���手续。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赠与、买卖等转移过户手续。查封时间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本院于同日向迁西县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2012)古执字第3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年10月8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古执字第36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连福拥有的位于唐山市迁西县上营乡青山口村93号住房3间(无房产所有权证书)、204.4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证号78715)。二、查封被执行人王连福购买的位于唐山市迁西县兴城镇海德花园2门601号住房(无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合同编号:迁西海得利(贷)2008字第F027号)。三、被执行人王连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连福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连福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院同日向迁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达(2012)古执字第36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房产查封时间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2016年6月30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古执字第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2016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岳朋提出恢复执行申请。2017年5月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恢183号执行裁定书。2017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岳朋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执行人王连福位于唐山市迁西县兴城镇海德花园15楼2门601号住房��评估拍卖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依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拍卖中。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是执行措施之一。(2012)古执字第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作出恢复执行相关裁定、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异议人)王庆亮、王艳净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孔祥涛人民陪审员  李静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