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莲芳与唐裕斌、安徽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莲芳,唐裕斌,安徽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168号原告:王莲芳,女,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开发,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达,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裕斌,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安徽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359166-3法定代表人:唐裕斌,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莲芳与被告唐裕斌、安徽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莲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王莲芳负担。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