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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美丽诉余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丽,余乔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40号原告:刘美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根峰,男,汉族。(姐弟关系)被告:余乔,男,汉族,居民。原告刘美丽与被告余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子余某某由原告自行抚养,不需要被告再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2008年11月14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生子余某某由被告抚养。由于被告在2009年3月离家之后至今下落不明,婚生子余某某从2009年6月开始由原告抚养照顾至今。为了方便孩子生活上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余某某由原告抚养。余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做任何答辩。刘美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耀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协议书以及铜耀离字第010800237号离婚证书,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余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该组证据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关联、客观属实,予以认定。2、余乔母亲出具的证明以及勉县老道寺镇老道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余乔于2009年3月出走,与家中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两份证据形式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余乔至今下落不明,予以认定。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余某某的户籍随母亲刘美丽登记。该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关联、客观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刘美丽与余乔虽在2008年11月14日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子余某某由余乔抚养,但余乔于2009年3月离家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完全未尽到抚养义务。在此期间,余某某随其母亲刘美丽共同生活至今。余某某出生于2005年4月21日,尚属未成年人,跟随母亲生活较为合适,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且刘美丽具有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为方便余某某今后上学及生活,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关于抚养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虽有明确约定,但刘美丽当庭表示孩子抚养关系变更后放弃对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刘美丽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美丽与余乔婚生子余某某由其母亲刘美丽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刘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平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人民陪审员  宋文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张美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