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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明琴与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郭连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琴,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郭连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144号原告:吴明琴,女,194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矿、王巍,系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法定代表人:郭连方。被告:郭连方,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琴与被告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郭连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琴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明琴承担。审判员 周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