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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志国与被执行人王云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志国,王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志国,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拜泉县种子管理站职工,住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被执行人:王云杰,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龙泉镇繁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志国与被执行人王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岳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