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余昌荣、胡灵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昌荣,胡灵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77号申请人:余昌荣,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胡灵睿,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昌荣与被申请人胡灵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余昌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互惠大道号栋单元号房屋。担保人李菊英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余昌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互惠大道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权证号:川20**新都区不动产权第号;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