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30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滕建军、李家选与被告新疆昆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军,李家选,新疆昆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301民初4号原告:滕建军,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原告:李家选,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告:新疆昆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鹏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建军、李家选与被告新疆昆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建军、李家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建军、李家选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军、李家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原告滕建军、李家选负担。审 判 长 努尔麦麦提代理审判员 尹 莉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晓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