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诸祖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祖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368号原告绍兴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中路287号时代大厦5层524号。法定代表人李冬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月峰,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诸祖培,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诸祖培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绍兴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益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