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443号原告:马某甲,女,撒拉族,生于1998年10月,小学文化,住积石山县,农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现年20岁,小学文化,住积石山县,农民。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马某甲于2017年5月26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唐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他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