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舒和平申请执行李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和平,李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和平,女,生于1956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北路一栋楼。被执行人李国民,男,生于1963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西外街新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舒和平申请执行李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147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920元。另外,被执行人李国民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国民所有的且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舒和平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管驿嘴一号百货公司西外综合楼的房屋一套予以公开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2017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在网上公开变卖被执行人李国民所有的上述房屋一套,2017年5月16日,李小焱、白连会以14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管驿嘴一号百货公司西外综合楼的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小焱、白连会所有,该房屋的产权权属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小焱、白连会时起转移;二、解除李国民与舒和平之间2015年1月15日办理的关于位于叙永镇环城路管驿嘴一号百货公司西外综合楼的房屋一套的一般抵押权;三、买受人李小焱、白连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光强审判员 赵 云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月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