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林与胡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胡广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第1600号原告胡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张永述,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广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胡林与被告胡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胡林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俊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