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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林与胡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胡广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第1600号原告胡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张永述,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广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胡林与被告胡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胡林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俊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