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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醴陵市华盛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 株洲军粮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华盛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军粮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3588号原告醴陵华盛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廖晓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健,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株洲军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余定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石怀,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华盛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军粮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醴陵市华盛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华盛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华盛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36元,减半收取3968元,由原告醴陵市华盛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