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兰与被告刘美洪、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刘美洪,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657号申请人:郭兰。被申请人:刘美洪。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申请人郭兰与被申请人刘美洪、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工程款9128700元进行保全。中国地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向本院出具为申请人郭兰与被申请人刘美洪、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的保单保函,承诺承担9128700元限额内的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雅安发展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保全限额为9128700元,保全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莉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