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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国茗陶瓷建材销售部与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国茗陶瓷建材销售部,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国茗陶瓷建材销售部,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宇陶瓷城。经营者徐玉仁。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国茗陶瓷建材销售部与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