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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建忠、黄俊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忠,黄俊阳,徐素钦,邱丽媚,沈知为,游玉霞,卢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忠,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黄俊阳,男,1974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徐素钦,女,1982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邱丽媚,女,1975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沈知为,男,1979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游玉霞,女,1987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卢进龙,男,198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本院在执行郑建忠与黄俊阳、徐素钦、邱丽媚、沈知为、游玉霞、卢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俊阳、徐素钦、邱丽媚、沈知为、游玉霞、卢进龙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吴建泽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李 英窗体底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