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甲光、张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光,张宗波,张凤民,吴敬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790号申请人:孙甲光,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张宗波,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张凤民,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吴敬娟,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孙甲光与被申请人张宗波、张凤民、吴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甲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凤民所有的位于莒南县裕隆嘉园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60××29、60××30)、被申请人吴敬娟所有的位于莒南县华泉祥和苑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60××68、60××69)予以查封。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凤民所有的位于莒南县裕隆嘉园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60××29、60××30)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二、将被申请人吴敬娟所有的位于莒南县华泉祥和苑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60××68、60××69)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孙甲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韦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靳如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