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叶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女,1989年4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某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一部车间统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暂住鹤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剑峰,系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某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暂住鹤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鹤山市法院取保候审。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职务侵占罪,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了(2017)粤0784刑初5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叶某某涉案被冻结的侵占款项人民币184558.68元(17名离职员工的工资卡,卡号分别为:60×××64、62×××69、62×××75、62×××44、62×××12、62×××51、62×××37、62×××03、62×××63、62×××76、62×××88、62×××74、62×××98、62×××19、62×××30、62×××34、62×××78);被告人叶某某涉案被冻结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款项人民币190349.00元(卡号:62×××97、帐号:60×××36);被告人黄某某涉案被扣押的小汽车一辆(福特蒙迪欧,车牌号粤J×××××,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8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财物由实施扣押、冻结的鹤山市公安局负责处理,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协助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文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剑峰,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刑初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崔进文代理审判员 杨魏浦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梁惠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