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瑞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元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瑞元,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张晓卫,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艳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元及其辩护人张晓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0月以来,以王崇文(另案处理)为法人、被告人周爱堂(已起诉)为总经理、张万平和郭彩霞(已判决)为副总经理的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众意路交叉口路劲大厦1312室等集资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投资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云梦玫瑰庄园”等项目为名,采取口口相传等多种途径,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该公司自2013年10月01日至2014年12月间共计吸收公众存款总额414370000.00元,扣除续存金额180025000.00元,吸存净额为234345000.00元,共计付息36572892.50元,涉及418名集资参与人(已有71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尚有347人未到公安机关报案)。其中:张瑞元作为该公司客户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办集资总额8200000.00元,吸存净额为4670000.00元,未兑付本金4668460.00元。2016年9月27日14时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61号居民朱某1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告人张瑞元扭送到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河南玫瑰庄园专案组。张瑞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瑞元的供述,同案犯王崇文、周爱堂、张万平、郭彩霞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瑞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瑞元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不清。2、被告人系从犯,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得到了部分集资客户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以来,以王崇文(已归案、现在侦查阶段)为法人、被告人周爱堂(已判决)为总经理、张万平和郭彩霞(已判决)为客户经理的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众意路交叉口路劲大厦1312室等集资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投资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云梦玫瑰庄园”等项目为名,采取口口相传等多种途径,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该公司自2013年10月01日至2014年12月间共计吸收公众存款总额414370000.00元,扣除续存金额180025000.00元,吸存净额为234345000.00元,共计付息36572892.50元,涉及418名集资参与人(已有71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尚有347人未到公安机关报案)。其中:张瑞元作为该公司客户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办集资总额8200000.00元,吸存净额为4670000.00元,未兑付本金4668460.00元。2016年9月27日14时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61号居民朱某1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告人张瑞元扭送到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河南玫瑰庄园专案组。张瑞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瑞元吸存净额为4670000元中有190000元系其本人投资。且被告人张瑞元已于2016年10月25日向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河南玫瑰庄园专案组退出违法所得32820元。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张瑞元的供述,被告人张瑞元在侦查阶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均予以供认,并证明了玫瑰庄园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经营情况等事实。2、同案犯王崇文、周爱堂、张万平、郭彩霞的供述,亦证明了玫瑰庄园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经营情况等事实及该公司采用口口相传等多种途径,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事实。3、证人朱某1、陶某、李某1、李某2、曲某、魏某、王某1、黄某、朱某2、张某1、李某3、王某2、王某3、张某2、李某4、李某5、赵某、王某4的证言及报案材料等,亦证明玫瑰庄园公司采用口口相传等多种途径,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一致,证明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4、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玫瑰庄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已兑付金额、未兑付金额等,并证明被告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及未兑付数额等事实。5、投资情况调查表,刘萍等人同玫瑰庄园公司签订的“云梦缘玫瑰庄园公司内部员工借款协议”、云梦玫瑰庄园入会协议书及银行转账凭证等,与被告人的供述及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案件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一致。6、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及凭证、无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元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系按照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的委托,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该鉴定意见书与其他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一致,内容真实有效,可以证明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瑞元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瑞元系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在该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取得部分集资客户谅解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取得部分集资客户的谅解,故该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瑞元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赃款32820元,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瑞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依法追缴后返还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吴新水人民陪审员 沈志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