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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