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