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24行审72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582739-X。地址:卢氏县新建路中段。被执行人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4573X。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号索克大厦*座*楼。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卢住建案罚决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非诉执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愿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回非诉执行审查。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刘志臣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