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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艾军与张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军,张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93号原告:艾军,女,生于1987年5月19日,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启发,松滋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奎,男,生于1973年6月2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军诉被告张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奎所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张奎所有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人民币或者价值相当财产。二、查封为原告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艾维兵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许启发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家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