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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贵阳深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深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志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2500号原告贵阳深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金辉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延灿,贵阳深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仁贵,贵阳深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樊志宏,男,1982年10月24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受理原告贵阳深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深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深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贵阳深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仝 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鑫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