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金坚与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坚,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040号原告:陈金坚,男,汉族,1964年1月31日出生,住址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杰文,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梁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坚诉被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门市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金坚承担。审 判 长 董永文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人民陪审员 赵秀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雯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