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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刚、郑福利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刚,郑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特68号申请人:杨刚,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申请人:郑福利,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杨刚与被申请人郑福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刚称:1.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房产,申请人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8万元及月利率2%的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18万元。本院在审查期间,依法向被申请人郑福利送达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副本、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所诉称的借款事实、抵押担保事实及尚欠金额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7日,申请人杨刚与被申请人郑福利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人、抵押人郑福利)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出借人、抵押权人杨刚)借款18万元,甲方以其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观音堂街医药站宿舍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作为抵押担保;期限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月利率18‰;按月结息;担保范围包括本息、违约金、滞纳金即实现债权、抵押权的一切费用等。2015年12月10日,双方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地产他证宿字第201507272号),他项权利人为杨刚。2015年12月11日,申请人通过银行向被申请人转款14万元。次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款4万元。合同当事人对约定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对该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借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期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不明,申请人同意按约定月利率18‰继续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视为违约,申请人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8万元及该款自实际支付被申请人之日起至抵押物变卖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的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郑福利名下的坐落在宿州市观音堂街医药站宿舍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地产他证宿字第201507272号)一套。本案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郑福利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