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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慧萍与贾伟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萍,贾伟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344号原告:吴慧萍,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贾伟强,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吴慧萍与被告贾伟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吴慧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慧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秀秀 来源:百度“”